江西省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8-09-13 作者:慧盈工商
江西省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017年9月,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7号),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我省全面实施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备案事项“二十四证合一”。
根据原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 号),从2018年6月30日开始,我省新增15项涉企证照备案事项。
调整后,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三十九证合一”,整合涉及19个部门的39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详见《江西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目录清单》(加*为新增备案事项)。
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互联网加政务服务”管理的新模式,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规范和信息共享等方式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整个过程“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不用跑多个部门,也不用重复填报信息,节约了企业办事成本,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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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合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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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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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证合一”方式整合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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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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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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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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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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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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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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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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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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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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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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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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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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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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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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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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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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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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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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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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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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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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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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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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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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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设立后,无需补录共享信息即完成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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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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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投资人或者终止经营备案(出境旅游组团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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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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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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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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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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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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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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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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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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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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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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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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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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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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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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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报告(涉及高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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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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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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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登记证(待中国保监会开放备案系统权限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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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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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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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报告
(涉及高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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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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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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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待中国保监会开放备案系统权限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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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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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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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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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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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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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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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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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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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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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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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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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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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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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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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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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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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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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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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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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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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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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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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设立后,需要补录共享信息完成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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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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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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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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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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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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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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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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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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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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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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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业特种行业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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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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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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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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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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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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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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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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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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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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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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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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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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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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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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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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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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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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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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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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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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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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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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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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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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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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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设立后,备案结果需主管部门确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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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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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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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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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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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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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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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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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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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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